河南省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河南省医疗保险报销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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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一、河南省医疗保险报销标准是多少?

-1。调整住院免赔额标准。为进一步推动分级诊疗制度落实,引导患者合理就医,自2018年10月1日起,参保居民在下列医疗机构就诊的住院最低支付标准调整如下乡镇级——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医疗机构,由200元调整为150元;市级医院由900元提高到1200元;省级医院由1500元提高到2000元;省外医疗机构由1500元提高到2000元。其他各级医疗机构住院最低缴费标准仍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政办[2016]194号及相关规定。


2.鼓励和引导参保居民使用中医药服务。参保居民在县级以上中医医院住院的,住院最低报销标准在同级医疗机构规定的标准基础上降低100元。参保居民使用中医服务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倍。中医服务项目是指纳入的中药饮片、中成药、中药制剂和中医诊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3.规范外地就医、住院治疗政策。参保人员跨省或省内直接落户就医的,执行就医地医疗保险目录及相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并根据疾病类型、床位日、病种改革付费方式。与诊断相关的分组和其他配额标准。郑州市辖的公立医院按照省医保目录及相关规定执行,其他医疗机构按照省直辖市、省县市医保目录及相关规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低缴费标准、缴费比例和最高缴费限额按照参保地政策执行。


河南省医保B类首期自付费是指医保报销时,对于B类药品或诊疗项目,参保人需先缴纳一定比例的费用,然后医保基金按比例报销。到法规。具体自付费用比例根据药品种类或诊疗项目以及医疗保险政策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河南建立乙级首付制度,控制医疗费用,保障医保资金可持续运行。


通过实施B类首付,可以促使参保人更加关注医疗费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减少医保资源的过度使用,从而减轻医保基金的负担。


同时,也可以促进医疗服务提供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促进医疗保险领域的可持续发展。


二、河南省医疗保险条例全文?

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全民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河南省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一体化的意见》——豫政办[2016]17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细则。


第二条建立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


-1。融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一致;


-2。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


-3。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4。各类医疗保障体系统筹协调发展。


第三条市、县、乡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参保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城乡居民的医疗服务,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户籍认定,民政部门负责享受参加低保对象的待遇认定,赤贫家属和优惠照顾对象。发展改革、审计、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办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事宜。


第四条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按照“统一标准、县域运作、风险调节”的原则,由市统筹。


统一标准,是指统一省辖市内的融资政策和待遇水平,统一全省的办理流程和信息系统。


县级运作是指市级(含市辖区,下同)和所辖县市分别负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相关工作。


风险调整是指省、市政府建立风险调整基金制度。风险调整基金从市级、县市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规模维持当年住院统筹基金总额的10%。用于市级、县市级及县市级之间的资金风险调整。


鼓励有条件的省、市探索建立市级资金统一收支统筹模式。


第二章覆盖范围


第五条统一覆盖。我省行政区域内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包括以下人员


-1。农村居民;


-2。城镇非就业居民;


-3。在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及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以下统称作为大专和中专学生;


-4。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募集资金


第六条统一融资政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用采取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方式筹集。建立政府与个人合理共享、可持续的融资机制。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最低缴费标准和财政补贴标准每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省辖市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贴标准,但不得低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七条鼓励集体、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个人捐款提供支持或者资助。


第八条城乡居民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参加保险并缴纳保险费,家庭成员中大中专学生除外,大中专学生按家庭参加保险并缴纳保险费。他们的学校的基础。


第九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以及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所需的个人缴费由政府提供补贴。具体办法由各省、市确定。


第十条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每年缴纳一次,缴纳时间原则上为每年9月至12月。城乡居民在缴费次年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十一条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保险年度为自然年,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4章安全效益


第十二条统一医疗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包括普通门诊医疗待遇、慢门诊医疗待遇、重大疾病医疗待遇和住院医疗待遇——包括生育医疗待遇和新生儿医疗待遇,下同。


第十三条普通门诊医疗。全面建立门诊协调制度。各地可按当地人均缴费50%左右建立门诊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居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包括一般诊疗费、以下。门诊协调无最低付费标准,报销比例约为60%,年内累计报销金额控制在当地人均付费的2倍左右。尚不具备建立门诊统筹制度条件的,仍可采用家庭账户-个人账户方式支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家庭账户-个人账户及信用额度参照门诊总体人均标准确定。家庭账户-个人账户要逐步过渡到门诊统筹。具体办法由各省、市制定。


第十四条慢门诊治疗。各地要参照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政策,选择一些需要长期或终身门诊治疗、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或治疗项目,纳入医保范围。门诊慢管理范围。门诊慢病无最低支付标准,报销比例不低于65%,实行定点治疗和限额管理。具体办法由各省、市制定。


第十五条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重症、重大疾病是指临床路径明确、疗效确切、费用相对昂贵的疾病或治疗项目。要把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确定的疾病种类或治疗项目纳入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范围,做到统一病种、统一治疗。并统一流程。要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和疾病谱的变化,逐步增加保障疾病种类。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住院医疗。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由起征点以下个人负担;超过标准的,由住院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金额不超过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2017年参保居民住院免赔额及报销比例指导意见如下


类别


医院范围


最低缴费标准-元-


报销比例


乡镇级


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机构-


200


200-800元70%,800元及以上90%


县级


二级及以下同等水平(含二级)医院


400


400-1500元63%1500元以上83%


市级


二级及以下同等水平(含二级)医院


500


500-3000元55%3000元以上75%


医院


900


900-4000元53%4000元以上72%


省级


二级及以下同等水平(含二级)医院


600


600-4000元53%4000元以上72%


医院


1500


1500-7000元50%7000元以上68%


省外


1500


1500-7000元50%7000元以上68%


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参保居民最低缴费标准降低一半。其他参保居民当年在县级及以上(含县级、医院)二次及以上住院的,降低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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