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保险理赔,交通保险理赔标准明细表格

卢帕案【2024】099


事件简介


2023年8月18日,被告王某驾驶车辆与原告行人张某相撞,造成张某受伤,车辆损坏,酿成道路交通事故。淄博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张殿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王某负全部责任。涉案车辆投保了被告A保险公司的强制运输保险和被告B保险公司的100万元商业第三者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张某系与本次事件相关的车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方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张某与王某是夫妻。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如下一、被告赔偿损失42万元。2、被告须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争议焦点为甲保险公司是否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本次事故的保险赔偿责任以及乙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保险费。责任属于商业第三方保险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本案中,张某为被保险人,王某为其驾驶证,王先生在本案中是被保险人。本案中,被保险车辆参与对被保险人张某造成损害的过程中,而被保险人张某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并非车内乘客,故A保险公司须赔偿损失。张某所受损害必须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负赔偿责任为目的的保险”。因此,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不属于责任保险范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汽车综合商业保险模式规定》第三条规定“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人,是指因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而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包括以下人员。”“这辆车的乘客和被保险人。”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委托的驾驶人、旅客等生命损害不承担责任”。请上车。”“此两项规定内容,符合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并无免除保险人责任、增加被保险人责任、排除被保险人关键权利的情形。本案中,B保险公司对上述《商业汽车保险条款》进行了特别说明,并在保单中进行了特别提醒。张先生在投保、签订保险合同和保单时均清楚了解上述保险条件。因此,上述保险条款必定是有效条款。该事件系一起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王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张某也是与该事件相关的第三方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由于您不对自己的伤害负责,也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您不受商业第三方保险的保障。张先生作为被保险人,向B保险公司提出商业第三者保险范围内的伤害赔偿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律不予支持。根据该裁定1、保险公司A拟在10天内在强制限额内赔偿张先生医疗费1238703元、住院伙食补助370元、营养费1800元、伤残赔偿18万元。运输保险。2、王先生拟支付张先生护理费7600元、旷工费3175950元、伤残赔偿金15278905元、心理损害费3000元、鉴定费2080元、交通费160元。三、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陈述


司法实践中关于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保险在被保险人遭遇车祸时的责任认定题存在差异,本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关于交强险被保险人遭遇车祸的责任认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为汽车投保交通强制保险且汽车对事故负有责任的,确定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交通强制保险限额内对被保险人的损害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车辆的所有权将根据事故发生时是否有被保险人来确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被保险人不在车上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关于商业第三者保险中被保险人遭遇机动车碰撞时的责任认定。《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项明确规定,责任保险是指承保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赔偿责任的保险,因此,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害不归咎于被保险人。它受责任保险的约束。因此,商业第三者保险的合同条款规定“第三者”不包括被保险人,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人身伤害或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与以下规定是一致的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并无免除保险人之责任、增加被保险人之责任或排除被保险人之主要权利。被保险人在投保并签订商业第三者保险合同时明确知晓上述保险条款的,上述保险条款有效。因此,如果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为汽车投保了第三方保险,且该汽车对事故负有责任,则被保险人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所受的伤害,赔偿范围为商业第三者保险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原告张某系涉案车辆的投保人,在无证据证明被告王某故意殴打、原告并驾驶车辆办理保险的情况下,被告甲保险公司使用了被告甲保险公司。公司.它被考虑。强制运输保险保险公司必须在强制运输保险的限额内承担责任。B保险公司对上述《汽车商业保险条款》进行了专门说明,并在保险条款中明确了特别注意事项。原告张某在投保并签署保险合同和保单时均明知上述保险条款。因此,上述保险条款必定是有效条款。交警表示,驾驶员王某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张某也是与该事件相关的第三方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和受害人,张某对其所遭受的损失负全部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商业第三方保险的保险目的并不存在。张先生作为被保险人,要求B保险公司对其伤害进行商业第三者保险范围内的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投保责任保险造成第三者损害的,保险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的规定,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合同。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造成第三者损害且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负有责任的,保险人必须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未提出索赔的,第三人有权直接向保险人请求保险赔偿其应得的部分。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造成第三者损害,被保险人未向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予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承保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承担的法律责任的保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投保人委托的驾驶人驾驶汽车,给投保人造成损害的,保险金如下。公司要求当事人办理交通运输强制保险的,在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被保险人在车内的情况除外。


作者刘晓辉张店区人民法院


来源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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