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疫情承租人推迟付房租,因为疫情延期交房租算违约吗

判决摘要


2020年2月18日,上诉人须缴纳同年2月25日至5月24日三个月的租金和物业费。从响应时间上看,虽然当年是疫情爆发后,但如果不是春节假期后发生疫情,2月初就可以恢复正常营业。距离争议租金到期还有半个月的时间。需要缴纳的租金接近10万元,不可能因为难以经营15天而失去缴纳租金的能力。常识和惯例表明,应该尽早做出适当的付款安排,以避免付款风险。因此,上诉人主张因疫情造成现金流困难而无法支付租金的理由不充分。同时,上述规定并非强制性法律规定,也没有规定疫情期间不得不交、拖欠租金,而是对疫情期间类似纠纷适用法律的指导和参考意见。疫情期间根据每个病例的具体实际情况确定。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


2021年上海01民中1016号


原审上诉人、被告人王伦


原审上诉人、原告上海航品有限公司。


上诉人王伦以被诉人上海航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品公司)的名义向本院提起上诉,法院于2021年1月14日受理案件后,决定按照上述规定予以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


上诉人王伦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罪名,并改判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根据租约,上诉人须在2020年2月25日或之前支付2020年2月25日至2020年5月24日期间的租金。但由于2020年1月底疫情爆发,申请人一直租赁的房屋被迫停止营业,导致申请人资金流通困难,无法支付约定的租金。租。主导与被上诉人谈判并要求延期付款。但被申请人单方面通知上诉人将于2020年4月15日收回出租房屋,但未达成一致。上诉人当天被迫搬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新型冠状病疫情民事案件具体题的指导意见2》第五条,租赁房屋用于经营目的,承租人疫情或疫情期间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租金的,如果房东因未缴纳租金而要求终止租赁且租户承担负担,防控措施可能会导致租户资金周转困难或出现困难。营业利润大幅下降。人民法院不支持违约责任。因此,一审判决上诉人须向上诉人支付延误赔偿金,违反了上述规定,是适用法律的错误。


被告空气产品公司不同意王伦的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并辩称,疫情期间,已给予上诉人相关优惠和折扣,上诉人不应再向我要。他还表示,不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具体题的指导意见2号》的相关规定。


航空产品公司向初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一、责令王伦按下列币种支付欠款人民币46,280元2、责令王伦自2020年2月25日至5月24日缴纳房产税。2020年4500元三、判令王伦向航空产品公司赔偿96280元。四、责令王伦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了事实。2019年7月15日,A作为出租人与空气产品公司、B作为承租人王伦签订了《商铺租赁协议》,A转让房产。该房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2楼东侧,建筑面积380,出租给B.租赁面积包括公共区域和设施。房屋用途为商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经营项目不得擅自改变商铺租赁及产品经营用途。本合同项下租赁期限为5年,免费装修期为2019年7月15日至2019年8月24日,租金计算日为2019年8月25日,免费装修期,乙方支付租金。不用交,但是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等费用你都要承担。本合同租赁期限为2019年8月25日至2024年8月24日,甲方同意转让店铺。将于2019年7月15日起转让给乙方,届时双方需签署《交货确认书》。根据合同规定,自租金计算之日起,乙方承担2019年8月25日至2020年8月24日期间的房屋租金388360元/年。2020年至2021年8月24日,租金为388,360元/年。2021年8月25日至2022年8月24日,租金为427196元/年。从2022年8月25日到2023年8月24日,租金为。租金为每年469915元。2023年8月25日至2024年8月24日,租金每年516906元,需分3次缴纳押金,乙方须每年提前7天提交给甲方。租赁期双方必须一次性缴纳下一租赁期的租金。合同第十五条之四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除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外,还须给予甲方三个月的期限乙方将按照租赁协议规定的最新租金标准补偿租金,并承担评估、加固、修复、仲裁、诉讼等费用。如果B拖欠租金5天且不缴纳租金,连续3次未按约定时间缴纳租金,或连续15天未按约定时间缴纳租金……”。合同签订后,王伦向航品公司支付了半年租金和押金5万元。


2020年4月1日,航品公司向王伦发出“通知”。以下是亮点因王伦违约,航品公司于4月15日决定收回该房屋自用。2020年,考虑到成本,王伦要提前做好准备,缴纳该日期之前到期的租金、房产税等,整理好所有门店,然后与航空产品公司办理收购流程,存放装饰品。当您清理商店时,它会保留在原处。


一审法院认为,房屋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出租人将房屋转让给承租人以占有、使用、营利为目的,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案中,航品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王伦自2020年2月25日起支付租金及房产费用。王伦证实自己没有付,但表示自己已于2020年4月15日搬出涉事房屋。航空产品公司并不认可这一点。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2020年4月7日,航品公司要求王伦在当月15日之前离职,但被王伦拒绝。2020年4月14日,航品公司继续要求王伦办理结帐流程,王伦回应称要将家里的设备和物资处理掉。航品公司表示,王伦可以处置该物品并扣除部分租金,但如果不支付拖欠租金则将处置该物品,并于2020年4月19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反对。本院采纳了王伦的判决。因此,一审法院支持了航空产品公司要求王伦缴纳2020年2月25日至2020年4月15日期间租金和房产税的请求。在此期间不支持提出租金税和财产税诉讼请求。航空产品公司同意免收王伦一个月的房租,王伦则要求缴纳押金5万元,以抵扣未缴的房租和房产税,一审法院予以准许。计算扣除租金减免后,王伦须向航品公司缴纳的租金为23408元,房产税为2600元。扣除押金后,您还剩下23,992元。航空产品公司也要求赔偿。王伦表示,他不同意付款,因为他在疫情期间搬家了。因王伦的原因,双方的租赁协议终止。但王伦应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法院会综合考虑疫情、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双方的过失程度。一审确定赔偿金额为6.5万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航空产品公司须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王伦剩余押金23992元。


3.驳回航空产品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在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付款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费用3241元,半价162050元,航空产品公司支付62050元,王伦支付1000元。


本院二审中,双方均未提出新的证据。


经二审结果,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亦予以确认。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辩解,本院认定二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逾期支付涉案租金是否构成违约,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这方面,


首先,争议租赁要求上诉人提前7天支付下一次的租金和物业费。据此计算,同年2月25日至5月24日三个月的租金和财产税将于2020年2月18日缴纳。从响应时间上看,虽然当年是疫情爆发后,但如果不是春节假期后发生疫情,2月初就可以恢复正常营业。距离争议租金到期还有半个月的时间。需要缴纳的租金接近10万元,不可能因为难以经营15天而失去缴纳租金的能力。常识和惯例表明,应该尽早做出适当的付款安排,以避免付款风险。因此,上诉人主张因疫情造成现金流困难而无法支付租金的理由不充分。同时,上述规定并非强制性法律规定,也没有规定疫情期间不得不交、拖欠租金,而是对疫情期间类似纠纷适用法律的指导和参考意见。疫情期间根据每个病例的具体实际情况确定。因此,根据上述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析,上诉人的主张并不完全符合上述规定的目的,也没有理由不承担违约责任。


基于上述合同的履行情况,被申请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追究上诉人的违约责任。


一、承租人不交租金怎么办?

当您的租客不支付租金时,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联系租客首先联系租客,了解是否有任何特殊情况导致您无法按时支付租金。可能是个人粗心,也可能是经济困难,可以通过对话找到解决题的办法。


2-发送提醒通知如果您无法联系到租客或沟通不顺利,您可以发送正式的提醒信,明确提醒租客您将拖欠租金,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付款。某段时间。


3-寻求法律援助如果您的租客拒绝支付租金或长期拖欠租金,您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寻求房地产律师或专业组织的建议,以了解法律程序和可能的解决方案。


4启动驱逐程序根据您当地的法律和法规,如果您的租户继续不支付租金,您可能需要启动驱逐程序。在此情况下,必须遵循当地法律程序,确保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5-寻找新租户如果您的租户无法履行租金支付义务,您可能需要考虑尽快寻找新租户来填补空缺。这可以让您继续收取租金并避免进一步的损失。


处理租赁纠纷时,确保遵守当地租赁法规和合同条款非常重要。我们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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